本报讯白先生一辆心爱的凌志轿车在保险公司修理后的第5天,起火烧毁,白先生认为责任在保险公司,一纸诉状把其告上法庭,请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赔款及施救费用共20余万元。
1999年4月2日,白先生为自己的凌志车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公司签定了车辆保险合同,承保期限为1年,险别为:车损险、三责险、其它附加险,保险费8251.2元。
1999年4月12日,白先生驾车外出,在109国道银川市附近因避让一骑自行车人,凌志车侧翻造成车辆局部严重损坏,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派人去事故地将车拖回整修,1999年6月7日即从修理厂取出后的第5天,白先生驾车去首都机场高速路途中,车辆突然冒烟起火,火势无法控制,最终将车烧毁。白先生当时即向121、119台报警,次日下午向保险公司报案,但在车主提交了火灾证明及其它文件与照片后,今年3月20日保险公司答复:拒赔,理由是凌志车未保自燃险。
白先生认为,翻车事故后,保险公司未经原告同意,自行将车安排在一个不具备修理此类进口车资质的汽修部,且亦未将车辆修复并留下隐患,最终导致车辆报废。对此,保险公司负有不可推卸责任,保险公司无视保险车辆起火的真正原因,拒绝对此保险事故承担责任,严重侵害了车主的合法权益。此案将于近日在宣武法院开庭审理。